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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城e采”电子交易平台评标专家库不良行为记录和考评暂行办法
  • 信息来源:百城e采
  • 发布时间:2023-09-05 14: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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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百城e采”电子交易平台评标专家库专家评标行为,加强评标专家日常管理,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不良行为指,评标专家违反评标行为规范要求,但情节较轻、影响较小、尚未构成违法违规、犯罪的行为;以及违反“百城e采”电子交易平台评标专家库日常管理要求的行为。

上款所称评标专家不良行为的登记、认定、处理、公开及考评,适用本办法。

评标专家评标违法违规行为和其他行为规范适用招标标法、有关评标专家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三条 “百城e采”电子交易平台对具体项目招投标活动中评标专家评标不良行为进行调查、核实、认定和处理,填写违反评标规范要求不良行为认定表(见附件1),定期发布评标专家不良行为名单。

第四条 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考评实行累计次数制。

第五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百城e采”电子交易平台认定为不良行为,每发生一次即作

(一)接到评标通知确认参加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的;

(二)超过抽取终端设定时间到达评标规定区域,迟到超过 30 分钟及以上的

(三)未按规定存放手提包,手机、电脑、智能手表等种通讯工具,以及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的;

(四)不熟悉电子评标操作系统,影响评标工作的;

(五)在评标过程中,怠于履行评标职责,存在不独立评标、敷衍应付、简单套用其他评标专家意见、结论、不集中精力评审投标文件等情况的;

(六)以不评标、不在评标报告上签字、故意拖延时间等方式,索要超过规定、约定的劳务报酬的,索要劳务报酬以外的其他好处、财物的

(七)评标过程中随意离开评标室、随意进出其他评标室的;

(八)记录、抄写、夹带与评标相关的内容,私自将评标的相关资料带出评标区的;

(九)不配合招标人依法组织的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或异议处理或投诉处理工作的;

(十)其他违反评标规定的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六条 评标专家违反专家库日常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百城e采”电子交易平台认定为不良行为,每发生一次即作记录

(一)未能在“百城e采”电子交易平台评标专家库系统中正确填写或及时修改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回避单位等信息的;

)其他违反评标专家库日常管理的行为。

“百城e采”电子交易平台在开评标过程中发现评标专家不良行为或收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有关人员反映后,应及时与被发现、被反映的评标专家等相关人员进行核实,提出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记录,通过“百城e采”电子交易平台公布不良行为登记表。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有关人员发现评标专家存在不良行为的,应在该场次评标结束后当场向“百城e采”电子交易平台反映,填写违反评标规范要求不良行为反映表(见附件2)。

违反评标规范要求不良行为认定表由“百城e采”电子交易平台通过短信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评标专家,评标专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可通过“百城e采”电子交易平台提出异议;“百城e采”电子交易平台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异议期满未提出异议的,或者经答复维持不良行为认定的,自异议期满或作出答复之日起不良行为认定生效。

第十条 不良行为认定生效后,在“百城e采”电子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开。

不良行为记录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评标专家姓名、不良行为表现、处理结果、处理依据、作出处理日期

评标专家不良行为的公开期限为一个月。期满后,信息转为后台记录保管,提供历史公开记录查询服务。

第十 评标专家首次被认定不良行为的,给予批评教育。评标专家被认定不良行为,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次数达到2次及以上的,暂停3个月评标资格;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次数达到3次及以上的,暂停6个月评标资格;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次数达到5次及以上的,视为年度考核不合格,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第十 评标专家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承担违法违规责任,受到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处罚,根据评标 专家库管理有关规定尚未达到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暂停6个月评标资格;受到暂停评标资格超出6个月处罚期限的,以其 暂停期限为准执行。

第十 评标专家不良行为的记录、登记、认定、处理、公开等相关材料及音视频等应妥善保管、留档备查。  

第十 本暂行办法自 202391日起施行。

 

 

附件:

1.违反评标规范要求不良行为认定表

2.违反评标规范要求不良行为反映表 

3.违反评标专家库日常管理不良行为认定表